记名提单,指提单正面载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单。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只能向该收货人交付货物。提单上的收货人是由托运人指定的。当该提单持有人根据一份转移提单所代表的单据或货物权利的(明示或默示的)协议并交付该提单时,该提单可以被出让。不得流通提单不得在没有现有权益的情况下流通。在不得流通提单上背书不对被背书人附加任何额外条件。签发记名提单往往是在两个协作公司或者子母公司之间或收货人是卖方的代理等情况下,物权问题往往并不是通过提单的转让而转移。只要承运人交付正确的记名收货人,不可能出现错误交货问题,也就解除承运人交付的义务。这样大大减少货物买卖欺诈行为以及由于单证延迟而无法提货问题。我国法律对提单有关规定导致可转让提单与不可转让提单在法律性质上没有什么区别,可能使提单与海运单在其法律性质等同看待。因此,对提单的定义有必要作适当的修改或单独对海运提单以及电子提单等进行立法以适应国际惯例或更易于实际操作。
记名提单有什么风险?
在没有收款保障的情况下,千万不能做记名提单。 因为在许多国家里,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提单就可以提货,因此提单实际上已经失去了货权的作用。就象空运提单一样,收货人只要凭身份证明就可以提货。 即便是信用证结算,开证行都不愿意接受记名提单,所以一般信用证都规定为:TO ORDER 这样的空白抬头的提单,由此来控制和掌握货权。 因此,不能只片面的记得记名提单的不可转让,还要记住“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提单就可以提货,因此提单实际上已经失去了货权的作用。”这一至关重要的一点!概念一定要记得全面,才不会给工作带来差错和损失。 所以只收30%货款,且后T/T 70%的收款方式,如果做成指定收货人提单,即记名提单的话,客户如果信誉不好,不付款,将有可能遭遇款、货两空的境地。 当然,如果对客户有信心和收款有把握,则另当别论。在国际经济法上,记名提单主要是为了保障货物承运期间货物所有人的利益,减少因为承运人的过失导致的损失。但另一方面,记名提单的灵活性较之其他的提单方式应该是不足的。因此,记名提单在运用中要结合实际的需要。